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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二年四月八日)
对于今年土地税征收法的解释,去年特区苏维埃政府公布的土地税征法,在原则上是正确的,工人、雇农、红军兵士都得到免税,贫农得到减税,完全是站在劳苦群众利益上来规定的。但税率一般的说来,是过重了一点,已经全省工农兵代表大会及省苏第一次执委会指出,并决定交省苏人委员修改。税法减轻税率,省苏第二一次人委会决议,详细讨论一九三二年度土地税的征收法,依照代表大会及执委会的决议,实行减轻税率,重新修改税法。
一、今年土地税征收法,比去年土地税征收法规定的税率是减轻了。每石都减少了一升,如去年收谷五石以上至十石,每石收土地税谷六升,今年已改为五升;即去年收谷十石,收税谷六升的,今年只收谷五升。其余如收谷十石以上至二十石,二十石以上至三十石,三石以上至四十石,四十石以上至五十石,五十石以上至六十石,六十石以上至七十石,都照去年规定的税谷数目,一律减少一升;七十石以上至一百五十石,每石只收一斗八升,较去年税率每石税谷二斗五升,减税了七升,可以说税率一般减轻了。
二、去年规定上田每调全年收获谷四石五斗,今年规定上田每调全年收谷只四石二斗,一亩减少了三斗之数。今年称为上田的,都是一等最好的田,无论如何,都可以收四石二斗以上,甚至还可以收到五六石;中田收谷三石五斗,也不能问题,因为比较差一点的上田,在今年都一律改为中田了,比较差点的中田,也都改为下田,据圭委会确实统计:今年全省上田减少了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二调,中田减少了一万九千七百八十二亩,下田增强了四万四千五百余亩,上田中田亩数是变更了,所留下叫做上田中田的,的确是可以收到规定的谷子石数的,在这里又可减少缴纳大批税谷。
三、去年土地税规定,十分之二收苏维埃银行钞票或现洋。在今年土地税征收法是废除了,一律收谷,以减少群众缴纳税金的困难。
四、今年土地税征收法,除红军及其家属和工人、雇农本人仍旧免税外,工人、雇农的家属照贫农一样减税(百分之五),贫农仍旧和去年一样减税百分之 五,中农今年也可减税百分之二,以巩固贫农与中农联盟,还有红军医院附近各村组织的救护队队员本人及今年垦出的荒田一律免税。此外,凡被白军扰乱致田地荒废或田禾受残害者及以因水旱等因,以致收成减少或完全无收者,无可请求政府财委会调查核准,酌量情形,准予免税或减税。
五、根据今年土地征收法,一方面税率是一般的减低,另一方面该减税的减税,免税的免税。统计全赣东北省共有上中下田八十万余亩,收到的土地税谷估计约只有十七万石谷上下,其中还有扣下各村斗争费的十分之二,约三万四千余石所以只有十三万六千石税谷归政府而红军及机关团体的吃米,目前每月要一万多石谷,在敌人不断地向苏区进攻当中,难保不会损失一些。因此,照今年土地税征收法征收的土地税谷,如果稍不节省支用,就一定会不够吃用,因为红军一天天地扩大,吃米一天天地增多,现在吃一万石谷一个月,再过几个月就要吃一万几千石谷或两万石谷一个月了。本来政府今年是准备把土地税率再往下减低的,大大地减轻劳动农民群众的负担,但因吃米需要这么多,故不能不顾虑到吃米的缺乏。我们要求明年土地税率再行大大的减低。只有实行巩固地扩大苏区,增加各地土地税谷的收入,占领几个中心城市,增加城市商人营业的收入,我们的土地税才能尽量地减低下来。省苏号召全省工农劳苦群众们,一致动员起来,坚决为巩固扩大苏区,打通闽北、中央苏区,争取一省或数省首先胜利而斗争。
省苏人民委员会主席 方志敏
四月八日
附:
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法
(一九三二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凡赣东北苏区的农民种有土地者,均须依照本法缴纳土地税。
第二条:土地税依下列的累进税率征收:
甲、 全年收谷五担以下免收税;
乙、 全年收谷五担以上到拾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五升;
丙、 全年收谷十担以上到二十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七升;
丁、 全年收谷二十担以上到三十担,每担收土地税九升;
戊、 全年收谷三十担以上到四十担,每担收土地税一斗一;
己、 全年收谷四十担至五十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一斗三升;
庚、 全年收谷五十担到六十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一斗五升;
辛、 全年收谷六十担以上到七十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一斗七升;
壬、 全年收谷七十担以上至一百五十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一斗八升。
第三条:规定上田每亩全年收获谷四担二斗;中田每亩全年收获谷三担五斗;下田每亩全年收获谷二担五斗,某家全年所种上、中、下田若干亩,每亩收谷若干担,总加起来,即为某家全年的收谷总数,依此收谷总数征收。
第四条:从土地税谷中,提出十分之二,以区为单位,按照需要,分给各村为斗争经费;其余十分之八,仍保存于各村,为省苏维埃财委会的存谷。
第五条:红军游击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以及红军中其他工作人员,均免其家庭纳税(他的家庭是指他自己,他与妻、儿女和父母,其余亲属,应缴的税不免);如自己、父母、儿女分了家,父母女儿应纳的税不免;如红军有几个兄弟,他父母应缴纳之税只免红军本人一份。
第六条:工人、雇农免其本人纳税,但以有工会和雇农工会的会籍者为标准,如脱离会籍,即不能享受免税,工人、雇农的家属,按贫农一样减税。
第七条:赤卫队的积极分子,免其本人纳税,但需经赣东北赤卫队总部审定,报告省苏维埃核准后得免税。
第八条:凡属贫农于他应纳税额减收百分之五即一担谷减收五升。
第九条:凡属中农于他应纳税额减收百分之二,即一担谷减收二升。
第十条:凡各红军医院驻地附近各村组织救护队队员,免其本人纳税(但须是固定的救护队员)。
第十一条:今年垦掘的荒田免税。
第十二条:凡被白被扰乱,以致荒废或田禾受灾害者,均得请求县苏维埃财委会调查确实报告省苏维埃财委会核准,酌量情形,准予免税或是减税。
第十三条:凡因水旱灾,以致收成隆低或完全无收者,得减税或免税,但须经县苏维埃财委会调查报告省财委会核准。
第十四条:土地税分期征收。早田税,在九月以前征收完毕。晚田税,十一月以前征收完毕。早晚田之税,均须一次交清。
第十五条:旱地税依下列税率征收:
甲、上地每亩征收税金大洋二角五分。
乙、中地每亩征收税金大洋一角五分。
丙、下地每亩征收税金大洋五分。
丁、旱地税随晚田税一次交清。
第十六条:土地税由各县苏维埃财委会指定的土地税征收委员,协同各区苏政府征收。
第十七条:土地税征收后,村乡苏与区、县财委会,须按级交送征收“土地税谷数目报告单”、各村苏“土地税存谷单”。
第十八条:征收土地税舞弊者,从严处罚。
第十九条:本法由省苏维埃政府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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