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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3月23日)
1、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2、苏维埃政府得按照群众的需要,将所有土地分配给群众使用。 3、凡是贪官污吏土豪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剥夺其享受使用土地权。 4、凡是土地不许秘密接受。 5、群众享受不了政府所给予土地,或有荒芜时,及有反对苏维埃政府之表现者,苏维埃政府可随时收回其土地。 6、凡是使用土地的群众,都要依照苏维埃政府所订的土地税税则,交纳土地税。 7、本使用法有不适合处,得由下届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或上级命令修改之。 8、本使用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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